【政策法规】惠企政策汇编(三)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9-11-27      点击:10325

一、对于符合条件并经过认定的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市和区财政(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50%。经我市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通过品牌培育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市财政资金支持。详情见《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认定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规〔2018〕4号)

 

二、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施积极主动的政策开放举措,现放宽来津投资创办企业外国人才年龄条件、来津工作外国优秀人才年龄条件和外国优秀毕业生在津实习限制。详情见《市人力社保局 市外专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外国人才来津投资创办企业及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258号)

 

三、我市企业将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并进行2019年度天津市优秀首席技师申报推荐相关工作。详情见《市人社局关于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和2019年度天津市优秀首席技师申报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450号)

 

四、就业重点落实惠民举措内容:一是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二是青年就业启航计划;三是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四是向生活困难下岗人员发放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五是为2020届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创业补贴;六是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政策;七是完善学历、技能、职称提升补贴政策;八是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九是落实创业房租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政策;十是落实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详情见《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19〕421号)

 

五、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开展生产经营,与职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根据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申请补贴时依法用工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按照每招用1人给予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详情见《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85号)

 

六、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适当返还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设立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加大创业担保货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不同层级的补助;鼓励参加就业见习;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符合条件认定的人员可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详情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七、我市深入开展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继续加大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的比例。优化企业登记办理环节,市场主体在实名认证后申领电子营业执照并生成企业电子档案。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不同部门不再重复采集信息,对通过全程电子化申报平台办理各类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详情见《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政务一网通”深入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8〕7号)

 

八、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进行减征;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条件有所变化。详情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6号)

 

九、自2019年1月1日起免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其收费标准一律降至0元。详情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免征药品注册费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的通知》

 

十、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天津电网2017-2019年监管期一般工商业及其他输配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1分。详情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一、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措施包括: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贷款资金,上调部分质押率,缩减审批发放时间;安排不少于5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上调再贴现单张票面金额至3000万元以及下;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完善宏观审慎评估制度,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容忍度提高4个百分点;严控不合理断贷、抽贷和压贷;分期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在本市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设立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在科技金融、普惠金融、物流金融等方面形成的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案例的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研发补助;对境内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本市民营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补助,对于“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民营企业给予10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于以上市挂牌为目的、完成股改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详情见《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天津证监局关于金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津金局规范〔20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