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惠企政策汇编(四)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9-11-28      点击:8690

按照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要求,天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编制了《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汇编》。按照《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法〔2018〕9号)的相关要求,涉及到的政府机构同时发文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相关发文包括:

1、《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规〔2018〕9号)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津工信规划〔2018〕4号)

3、《市委网信办关于加快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和网信军民融合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津党网通〔2018〕15号)

4、《市科委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津科高〔2018〕90号)

5、《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细则》(津发改规〔2018〕7号)

6、《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方案》(津教委办〔2018〕50号)

7、《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津知发审字〔2018〕17号)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内容包括:

一、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一)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智能制造财政专项资金

(二)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1、鼓励“机器换人”,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给予购买价格15%且年度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2、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对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获批国家级后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3、对符合条件的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按下列三种方式中的一种给予一次性补贴:一是设备总投资3%,二是设备贷款金额5%贴息(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设备融资租赁上一年度综合费率中8个百分点。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4、对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其中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按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给予奖励;对已经制定方案并实施的企业给予实际支付服务费用5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对列入国际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且两年内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三)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对市级示范重点项目和支撑平台,按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2、上云工业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20%且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四)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1、对承担国家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5%且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2、支持机器人产业,对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30%价格优惠销售给本市企业给予事后奖补不超过30%。(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3、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对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指导目录》的本市企业首台(套)的重大技术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3%给予补助,奖励最多不超过三批次、100台(套)、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4、对上一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200万元、300万元奖励,两者不可兼得;对获批国家重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项目(平台)的,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5、对上一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两者不可兼得;对获批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批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20%且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五)加强军民融合发展。

1、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给予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30%且单个项目不高于500万元的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津党网通〔2018〕15号)

2、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项目,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30%且单个项目不高于200万元给予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津党网通〔2018〕15号)

3、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按每个证书15万元且每家单位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津党网通〔2018〕15号)

二、设立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产业基金

形成总规模1000亿元的基金群,重点投向智能机器人、智能软硬件、智能传感器、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智能汽车等智能科技新兴产业。

三、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津教委办〔2018〕50号)

(一)加强学科建设

(二)集聚高端人才

1、对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2、对新落户领军企业引进的核心研发人才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单人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

3、对国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资金,同时畅通高端人才引进“绿色通道”。

(三)创新创业

1、对顶尖人才及团队来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国际一流水平能填补国内空白的智能科技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可进一步增加)。

2、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才参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由市财政给与相应匹配资助。

(四)优化人才服务

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各方面提供高效服务。对持有“绿卡”A卡,其外籍子女就读本市国际学校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15万元资助;对入选国家及市级“千人计划”的外籍人才给予连续3年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商业医疗保险资助。

四、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一)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

1、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补助;投资建立子公司按照是否绝对控股分别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和600万元资金补助;事业性质的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的给予不超过1800万元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科高〔2018〕90号)

2、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额30%、连续3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地方资金配套。(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津科高〔2018〕90号)(津发改规〔2018〕7号)

3、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升级为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津科高〔2018〕90号)(津发改规〔2018〕7号)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按照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给予10-20%的奖励。(津科高〔2018〕90号)

(三)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1、对引进两院院士或国家重大科技主持人,在实现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2、对符合条件的成果交易受让企业、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和对科技成果研发做出重要贡献的骨干人员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津科高〔2018〕90号)

(四)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

经认定的管理单位审核确认后,给予年度服务费用4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津科高〔2018〕90号)

五、培育引进骨干企业

(一)在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和产品分别给予2000万元和500万元奖励。(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二)对智能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三位和全国前十位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津党网通〔2018〕15号)(津科高〔2018〕90号)

(三)对并购重组智能科技领域上市公司并迁入我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

六、推进智能科技协同发展(津科高〔2018〕90号)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

(二)支持智能科技领域行业组织发展

(三)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高端智库建设

七、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一)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

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二)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

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津财规〔2018〕9号)(津工信规划〔2018〕4号)

(三)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由企业所在区政府给予3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的租金补贴。(津党网通〔2018〕15号)

八、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津知发审字〔2018〕17号)

(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应用

(三)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

(四)实施智能科技标准和品牌战略。

详细的资格认定、项目申报及审批、资金拨付及管理请参照上述各文件执行。

另有相关部门出台细则可作为参考信息,包括:

1、《市合作交流办关于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方案》

2、《市公安局关于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智能科技产业发展标准化支持政策实施细则》

4、《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