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讯]美国ITC发布对涉华碳合金钢产品337调查终裁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7-04-05      点击:17363
[短讯]美国ITC发布对涉华碳合金钢产品337调查终裁

2017年2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进口自中国的碳合金钢产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终止本案立案申请方原产地虚假标识主张的初裁(ID (Order No.46))予以复审,复审裁决撤销上述行政法官初裁并发回重审。
2016年4月26日,美国U.S. Steel Corporatio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中国特定碳合金钢在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中的存在以下行为:(1)阴谋操纵价格、产量和出口量,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美国法典》第15卷第1条)的规定;(2)侵占及使用美国钢铁公司的商业秘密;(3)原产地或制造商虚假标识,违反了《兰汉姆法》(《美国法典》第15卷第1125(a)款)的规定,请求美国ITC发布一般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2016年5月26日,美国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碳合金钢启动337调查。
本案行政法官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和2016年6月27日准予山东和湖南华菱有关将其提交关于本案立案申请书、立案公告和特定证据开示要求的答辩期限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动议。截至2016年6月30日,本案行政法官未收到山东和湖南华菱所指称的上述答辩。
2016年7月1日,U.S. Steel提出旨在请求发布法令要求未出席应诉涉案企业陈述其不应被作出缺席判决理由的动议。
2016年8月18日,U.S. Steel提出旨在请求发布法令要求山东和湖南华菱陈述其不应被作出缺席判决理由的动议。
2016年8月22日,本案行政法官发布批准上述动议的法庭命令(Order No. 25)。
2016年8月31日,U.S. Steel提出动议:将其立案申请书及本案立案公告涉案应诉方Shougang Group更改为Shougang Corporation。

2016年9月2日,本案行政法官发布批准上述动议的法庭命令(Order No. 29)。上述涉案企业未提交关于立案申请书和立案公告的答辩意见或不应被缺席判决的理由。
鉴于本案的立案申请书、立案公告及证据开示要求均已向相关未出席应诉方进行送达,而上述涉案企业未及时提交关于立案申请书和立案公告的答辩意见、陈述缺席判决的理由、应诉登记及该案于2016年9月13日召开的电话会议,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上述第32号初裁。
2016年9月23日,U.S. Steel提出旨在请求发布法令要求未出席应诉涉案企业本溪钢铁陈述其不应被作出缺席判决理由的动议。
 2016年10月6日,该案行政法官发布批准上述动议的法庭命令(Order No. 36),要求本溪钢铁于2016年10月17日前提交其不应被判缺席的理由。
2016年10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进口自中国的碳合金钢产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关于部分未出席应诉涉案企业的缺席初裁(Order No. 32)不予复审。本次未出席应诉涉案企业如下: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Anshan Iron and Steel Group)、鞍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Angang Group International Trade Corporation)、鞍山集团香港分公司(Angang Group Hong Kong Co. Ltd.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Wuhan Iron and Steel Group Corp)、武汉钢铁有限公司(Wuhan Iron and Steel Co., Ltd.)、WISCO America Co., Ltd.、中国渤海钢铁集团(Bohai Iron and Steel Group)、EQ Metal (Shanghai) Co., Ltd.、 Kunshan Xinbei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Taian JNC Industrial Co.,Ltd.、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Pipe (Group) Corporation)、天津钢管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Pip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ing Corporation)、天津天钢管业有限公司(Tianjin Tiangang Guanye Co., Ltd.)、Tianjin Xinhai Trade Co., Ltd.、天津市心莲心钢管有限公司(Tianjin Xinlianxin Steel Pipe Co., Ltd.)、Tianjin Xinyue Industrial and Trade Co., Ltd.、TPCO America Corporation、TPCO Enterprise, Inc.、Wuxi Sunny Xin R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Xian Linkun Materials (Steel Pipe Supplies) Co., Ltd.。
2016年10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特定碳合金钢产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特定中国涉案企业的缺席初裁(Order No. 33)不予复审。包括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Shandong Iron and Steel Group Co. Ltd.)、山东钢铁有限公司(Shandong Iron and Steel Co., Ltd.)、济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Jigang Hong Kong Holdings Co., Ltd.) 和济南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Jinan Steel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合称“山东”)及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Hunan Valin Steel Co. Ltd. )和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Hunan Valin Xiangtan Iron and Steel Co. Ltd.)(合称“湖南华菱”)在内的多家中国钢企涉案。

2016年10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进口自中国的碳合金钢产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批准立案申请方更改个别应诉方名称动议的初裁(Order No. 34)不予复审。
2016年10月20日,该案行政法官对本溪钢铁作出缺席判决的初裁(Order No. 37)。
2016年11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进口自中国的碳合金钢产品(certain carbon and alloy steel products)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该案行政法官于2016年10月20日对本溪钢铁集团国际电子贸易有限公司(Benxi Iron and Steel (Group)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ing Co. Ltd.)和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Benxi Steel (Group) Co. Ltd.)(以下合称本溪钢铁)作出缺席判决的初裁(Order No. 37)不予复审。

2016年12月6日,本案行政法官发布旨在要求美国U.S. Steel Corporation陈述其未提交本案指定应诉方涉案产品原产地虚假标识的直接证据而其原产地虚假标识主张不应被终止的理由的法庭命令。
2017年1月11日,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终止美国U.S. Steel Corporation原产地虚假标识主张的初裁。
2017年1月23日,美国U.S. Steel Corporation和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申请对上述行政法官初裁进行复审。

(来源:中国贸易经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