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经贸摩擦预警(2022年第8期)

(2022年 第8期)
【2022076】
澳大利亚对华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2年4月13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34号公告称,对进口中国的2,4-二氯苯氧基乙酸(2,4-D酸)发起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4月1日~2022年3月31日。本案调查的产品包括钠盐、2,4-D酸、2,4-D酸中间产物(盐和酯)、2,4-D酸全配方产品以及所有形式的2,4-D酸。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2918.99.00.43、2918.99.00.44、2918.99.00.48、3808.93.00.61、3808.93.00.71、3808.93.00.79。
【2022077】
越南对涉华焊接材料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2年4月19日,越南工贸部发布2022年4月15日第706/QD-BCT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焊接材料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对涉案产品征收0~36.56%临时反倾销税。本案涉及越南税号7217.10.10、7217.30.19、7229.20.00、7229.90.20、7229.90.99、8311.10.10、8311.10.90、8311.30.91、8311.30.99和8311.90.00项下的产品。措施自公告发布7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120天。
【2022078】
墨西哥对涉华热轧钢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2年4月19日,墨西哥经济部在官方公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德国、中国和法国的热轧钢板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现行反倾销税不变,自2020年12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为宽度大于等于600毫米的铁、碳钢或合金钢热轧板卷,包括厚度小于等于4.75毫米的热轧钢板以及厚度大于4.75毫米的热轧钢卷。本案涉及TIGIE税号7208.36.01、7208.37.01、7208.38.01、7208.39.01和7225.30.07项下的产品。
【2022079】
欧盟对华玻璃纤维长丝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洲玻璃纤维生产商协会(The European Glass Fibre Producers Association)于2022年1月19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玻璃纤维长丝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019 11 00、ex 7019 12 00((欧盟TARIC编码为7019 12 00 22、7019 12 00 25、7019 12 00 26、7019 12 00 39)、7019 14 00和7019 15 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022080】
韩国对涉华无缝铜管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22年4月22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78号公告,决定暂不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无缝铜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22081-M11】
美国作出手扶式扫雪机及其零部件双反产业损害终裁
2022年4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对进口自中国的手扶式扫雪机及其零部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将对上述涉案产品颁布反倾销征税令和反补贴征税令。本案涉及美国协调关税税号8430.20.0060。
【2022082】
捷克通报中国出口一批KN95口罩不合格
4月20日,欧盟非食品类快速预警系统(RAPEX)官网发布,捷克通报中国出口一批KN95口罩(型号:DX-03,批号202005)不合格。该产品过滤性能不佳,不符合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法规以及欧盟EN149标准的的要求。警报编号:A12/00618/22。
【2022083】
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7年4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征收反倾销税。该措施将于2022年4月19日到期,日本公司税率为47.1%。
2022年1月10日,商务部收到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22084-M12】
商务部发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度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
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1月24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富通集团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22085-M13、T10】
商务部发布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2010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5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4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4号公告,决定由古比雪夫氮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继承古比雪夫氮开放式股份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7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4号公告,决定将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由23.9%调整为8.2%。2018年6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7号公告,决定由艾德凡斯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继承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36.2%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0年7月6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4号公告,决定由帝斯曼工程材料公司继承帝斯曼工程塑料公司在锦纶6切片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8.2%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1年4月21日,应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8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锦纶6切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
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2[1]。
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0年第15号公告、2016年第4号公告、2017年第14号公告、2017年第34号公告、2018年第47号公告和2020年第24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各公司现行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中列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2年4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信息来源:贸法通、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