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经贸摩擦预警(2022年第1期)

编辑:      文章来源:      日期:22-01-18      点击: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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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第1期)


【2022001】

韩国对华浮法玻璃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1年12月16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浮法玻璃作出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韩国企划财政部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均为36.01%;与此同时,建议终止与中国玻璃控股有限公司(China Glass Holdings Ltd.)及其关联企业达成的价格承诺。涉案产品包括厚度超过4毫米的平板玻璃和厚度小于13毫米的无色及绿色浮法玻璃,涉及韩国税号7005.21.4000、7005.21.5000、7005.21.6000、7005.21.7010、7005.21.7020、7005.21.7030、7005.29.4010、7005.29.4090、7005.29.5010、7005.29.5090、7005.29.6010、7005.29.6090、7005.29.7010、7005.29.7090、7005.29.8010、7005.29.8090、7005.29.9010和7005.29.9090项下的产品。


【2022002】

巴西对涉华玻璃器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23日,巴西外贸秘书处于《联邦政府公报》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阿根廷的玻璃器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013.49.00、7013.28.00和7013.37.0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0年4月~2021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4月~2021年3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22003-T1】

韩国继续对涉中国台湾地区PET薄膜征收反倾销税

2021年12月24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1-215号公告,依据企划财政部第877号令,继续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泰国和阿联酋的PET薄膜(PET)征收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2022004-T2-M1】

美国对聚酯短纤维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2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和韩国的聚酯短纤维启动第四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与此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此案启动反倾销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在合理可预见期间内,涉案产品的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构成的实质性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利益相关方应于2022年2月2日前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回复意见,并最晚于2022年3月18日就该案回复意见的充分性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评述意见。


【2022005-T3】

澳大利亚对热轧钢卷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2022年1月4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2/002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台湾地区的热轧钢卷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澳大利亚海关编码为7208.25.00.32、7208.26.00.33、7208.27.00.34、7208.36.00.35、7208.37.00.36、7208.38.00.37、7208.39.00.38、7208.53.00.42、7208.54.00.43、7208.90.00.30、7211.14.00.40、7211.19.00.41。


【2022006】

印度终止对涉华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反倾销措施

2022年1月5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2021年9月14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铁、非合金钢或其他合金钢冷轧板材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不再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2007】

印度终止对涉华热轧钢板产品反倾销措施

2022年1月6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2021年9月14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尼西亚的合金或非合金热轧钢板产品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建议,决定不再继续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2008】

印度终止对华四氟乙烷反倾销措施

2022年1月6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01/2022-Customs(ADD)号称,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1,1,1,2-四氟乙烷的现行反倾销措施。


【2022009】

韩国对华聚酯全拉伸丝征收反倾销税

2022年1月6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发布第2022-22号公告,依据企划财政部第888号令,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全拉伸丝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95%~7.75%,措施自2022年1月6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22010-M2】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双反调查最终裁定(节选)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1月7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醚。

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ether,又称Polyphenylene Oxide,简称PPE或PPO。

产品描述:聚苯醚是分子链中带有2,6-二甲基-1,4-苯醚基(分子式为)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聚苯乙烯、氢化苯乙烯-丁二烯嵌段共聚物、尼龙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质轻、耐高温、耐腐蚀、尺寸稳定性好、低吸水性、介电损耗率低、无卤阻燃等优良性能。

主要用途:聚苯醚可用于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光伏、汽车、通信、电子电器、水处理、医疗器械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390729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2)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①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17.3%

②其他美国公司      48.6%

(3)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①沙特基础工业创新塑料美国有限公司     0.9%

②其他美国公司      0.9%


【2022011-M3】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双反调查最终裁定(节选)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2年1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1)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英文名称:Certain monoalkyl ethersof ethylene glycol and propylene glycol或Certain glycol ethers。

产品描述: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为无色透明液体,有微弱的醚味,能与水、醇、酮、醚、酯、芳烃、脂肪烃等混溶,并能溶解多类型高聚物。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乙烷氧基(分子式为C2H4O)的醇醚,又称为乙二醇醚或E-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乙二醇或丙二醇的单丁醚。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是指由环氧丙烷和醇合成的,分子链中带有丙烷氧基(分子式为C3H6O)的醇醚,又称为丙二醇醚或P-系列醇醚,但其中不包含丙二醇甲醚。具体产品范围如下:

相关乙二醇的单烷基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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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丙二醇的单烷基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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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途: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主要用作溶剂、分散剂和稀释剂,也用作燃料抗冻剂、萃取剂,也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广泛应用在光刻胶、覆铜板、电子化学品、汽车制动液、飞机燃料防冰剂、涂层材料、印刷油墨、纺织印染、医药农药、日用化学品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94400和29094990。上述税则号项下不在列明的具体产品范围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2)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①陶氏化学公司    57.4%

②其他美国公司    65.3%

(3)美国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如下:

①陶氏化学公司    16.8%

②其他美国公司    16.8%


【2022012-M4】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双反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节选)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9、8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经复审,该措施将于2022年1月11日到期,目前各公司反倾销税率为42.2%-53.7%,反补贴税率为11.2%-12.0%不等。

2021年10月2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酒业协会代表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倾销和补贴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实施的双反措施。

根据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1)调查期间,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继续按照商务部2016年第79、8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调查期

本次复审调查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3)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0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所有产品均为被调查产品。

(4)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5)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


【2022013】

印度对涉华涤纶纱线不实施反倾销措施

2022年1月13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印度财政部税收局未接受商工部于2021年8月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涤纶纱线(或涤纶短纤纱线)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接受对尼泊尔涉案产品作出的反倾销否定性终裁建议,决定不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2014】

印度终止对涉华彩涂板反倾销措施

2022年1月13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通报第02/2022-Customs(ADD)号称,终止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和欧盟的彩涂板的现行反倾销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