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贸仲委发布《投资仲裁规则》(五)之裁决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17-11-06      点击:11117
第五章  裁 决
第四十五条  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如仲裁庭认为不再需要当事人提交进一步的陈述或者实质性的证据,仲裁庭有权尽快宣布审理终结。仲裁庭宣布审理终结的,应通知当事人和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如确有必要,在作出最终裁决前,仲裁庭可以决定重新开启审理程序,并通知当事人和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
(二)仲裁庭应自宣布审理终结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三)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上述期限。
(四)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作出裁决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准据法
(一)当事人对案件实体应予适用的法律或法律规则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其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由仲裁庭决定案件实体应予适用的法律或法律规则,包括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可适用的国际法律规则和商业惯例。
(二)除非当事人明确授权,仲裁庭不得依据公允善良原则作出裁决。
 
第四十七条  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写明裁决作出日期及仲裁地。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裁决书应说明裁决理由。裁决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由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裁决书加盖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二)仲裁庭由一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未形成多数意见的,裁决应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书面意见应附卷,并可以附在裁决书后,该书面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三)除非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并由其署名,裁决书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四)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第四十八条  部分裁决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就当事人的某些请求事项先行作出部分裁决。部分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二)当事人应履行部分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部分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四十九条  裁决书草案的核阅
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核阅。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的有关问题提请仲裁庭注意。
 
第五十条  裁决书的更正与解释
(一)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以书面形式对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作出更正。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就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书面申请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确有错误,仲裁庭应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更正。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经书面通知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和其他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内容进行解释。仲裁庭认为请求理由正当的,应自收到请求之日起45日内对裁决书内容作出书面解释。
(四)书面更正与解释均构成裁决书的组成部分,应适用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补充裁决
(一)如果裁决书中有遗漏事项,仲裁庭可以在发出裁决书后合理时间内自行作出补充裁决。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充裁决;如确有漏裁事项,仲裁庭应自收到上述书面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补充裁决。
(三)补充裁决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应适用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仲裁费用
(一)在本规则中,仲裁费用包括:
1. 仲裁庭报酬及费用;
2. 紧急仲裁员报酬及费用;
3.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费用,以及仲裁庭需要其他合理协助而产生的费用;
4. 案件登记费、机构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当事人应依据仲裁程序开始时适用的《费用表》(附件一)和本规则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二)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预缴仲裁费用金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各预缴百分之五十的仲裁费用,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在仲裁程序进行中,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进一步预缴仲裁费用。
(四)当事人对仲裁费用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支付其应预缴的仲裁费用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自愿支付全部的预缴仲裁费用。
(五)当事人未按规定全部或部分预缴仲裁费用的,
1. 仲裁庭有权中止工作,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也有权全部或部分中止仲裁程序管理工作;
2. 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经征询仲裁庭的意见后,有权确定新的付款期限并催告当事人付款。在该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的,应视为当事人撤回相关的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但不影响该当事人另行启动仲裁程序。
(六)预缴仲裁费用应支付给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并由管理案件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或香港仲裁中心保管。预缴仲裁费用孳生的利息由仲裁委员会所有。
 
第五十三条  费用承担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在裁决书中确定仲裁费用的金额,并决定各方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二)仲裁庭确定的仲裁费用金额低于预缴的仲裁费用的,应按照当事人约定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当事人未约定比例的,则按照支付预缴仲裁费用的相同比例予以返还。
(三)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应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败诉方当事人和/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