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发展我国社会调解的新思路(1)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4-04 点击:11422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到司法层面,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国家司法供给发展不平衡、保障群众权益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时有发生,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一方面,作为社会矛盾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功能日益萎缩;另一方面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审判超负荷运行。面对利益冲突的复杂性、价值观念的多样性以及诉讼程序的内在局限性,司法裁判往往只能实现“案结”的法律效果,却难以实现“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甚至反而会衍生新的矛盾纠纷。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适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必须摆脱“诉讼中心主义”的桎梏,大力发展社会调解,通过完善经济、高效、便捷、自治、互利、共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所谓社会调解,是指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自愿选择,通过社会力量居中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发展社会调解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有效举措。发展社会调解,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弥补裁判方式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促进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在纠纷解决场域的良性互动,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和谐与社会关系稳定。
当前,大力发展我国社会调解需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动力,立足新时代、新思想、新矛盾、新目标、新方略,从转变理念、完善体系、健全机制、保障队伍等方面着手,努力形成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便捷高效、科学系统的多元化调解体系。
坚持社会调解理念现代化。贯彻新发展理念,不仅是对原有思维定式和路径依赖的大胆突破,更是体制机制的全方位变革。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对发展社会调解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创新理念上,现代社会调解不同于传统意义上“和稀泥”式的调解,而是调解主体引导当事人双方进行“在法律阴影下的交涉”,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行规习惯、善良风俗、公平正义观念促进纠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