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发展我国社会调解的新思路(2)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4-04      点击:11133
    在协调理念上,现代社会调解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切片式思维,具有鲜明的“恢复性”,以综合性思维挖掘表层纠纷背后的深层矛盾,考察纠纷性质、纠纷起因、矛盾程度等因素,实现纠纷的一揽子解决和彻底性治愈。
    在绿色理念上,现代社会调解更加注重纠纷解决的灵活性、高效性、合作性,以最俭省的方式最快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在开放理念上,现代社会调解注重程序的自治性和开放性,凸显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使得通过协商对话、理性交往所形成的纠纷解决结果符合当事人意愿。
    在共享理念上,现代社会调解不同于诉讼程序中非黑即白、我赢你输的零和博弈,而是积极打造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共同体,努力使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与非物质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实现各取所需、利益均沾、包容互惠。
  促进社会调解体系多元化。目前,我国调解的类型主要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属于公力救济的范畴,仲裁调解则是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所附带的解纷方式,除此之外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都属于社会调解的范畴。然而,我国社会调解体系的“多元化”在实践中往往被人民调解“一元”泛化。人民调解原本是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方式,如今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种新型社会调解经常被贴上“人民调解”的标签。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群众性、政治性,主要应对基层辖区内简单民事纠纷,缺乏解决复杂纠纷的能力,无法适应现代工商社会跨地域、多样性、复杂性的纠纷形态。将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泛化为人民调解,混淆了多元调解的法律地位和个性特点,偏离了多元调解体系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也不利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为此,发展现代社会调解的重心在于:第一,要广泛依托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加强商事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组织建设,突出中立性、自治性;第二,要加强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重点领域的商事或行业调解服务,适应纠纷解决新需求;第三,要完善多元调解法律体系,明确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的法律地位,健全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专业化、职业化优势,提高社会调解公信力,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整合和功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