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共同关注(1)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5-17 点击:10907
航行安全是水路运输的“命门”,也是海上贸易永恒的主题,责任重于泰山。海事鉴定、海损理算及其制度化自然是不可或缺的,也是与时俱进的。当前,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造船工艺、航海技术等不断精进、提高,为海上航行安全提供了相应的保障,集装箱船舶的共同海损理算也进行了简化。业界或相关领域有一种观点认为,历史悠久的共同海损制度已经不需要了,甚至可以取消了。然而,海事事故仍时有发生,且随着船舶的大型化和高性能,损失更为惨重。记者在追溯渊源、观察业态的同时,自然要学习掌握海损相关的知识,将教科书般的《海损理算实务》列入书目。欣喜的是,最近在沪上的一个活动场合,有缘向此书的作者,中国贸促委会上海、天津海损理算中心总经理杨建国先生请教。在国内海损理算业“老法师”的指点下,和读者一同“涨知识”。
据记者“考古”,共同海损法律最原始记载于古希腊立法,发轫于海上贸易的民间约定。公元前三四千年,商船频繁往返于爱琴海诸岛。当航行发生危险时,船方会抛弃一部分承运货物,以减轻载重,避免倾覆;事后,涉事方共同承担海损。成文规定最初见于罗马法中的《十二铜表法》中。欧洲各国引用后,纳入法律体系,其中有波罗的海《维斯比法集》、荷兰《阿姆斯特丹法》、比利时《佛兰德法》、意大利《热那亚法》、西班牙《加泰罗尼亚法》等。随着贸易的扩展,海上贸易借贷兴起,双方商定获利归来加倍还本,遭遇海事分文不还。英国著名的劳氏咖啡馆成了海上贸易沙龙,商人关于借款还款、海外经营情况的陈述,均有记载,其中就有大家共同补偿为安全而作的牺牲的约定。英国理算人公会公布的《实用规则》就是根据这一记载形成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在此基础上,1890年订立了《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它是由一些欧洲国家的商人制定的民间共同海损规则,全世界通用。1928年,发生“马基号船诉保险公司案”,催生了《马基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