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创新与精神(3)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6-05      点击:9337
    此外,《民法总则》扩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民法总则》,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范围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同样是《民法总则》一大亮点。
    第四,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方面,《民法总则》更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
    首先,《民法总则》第153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在起草《民法总则》过程中,关于是否要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的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纳入《民法总则》,专家间分歧很大。考虑到实践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因案件而异,且理论上尚未统一的标准,《民法总则》巧妙回避了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和论证,而是从强制性规定的是否足以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出发来论述违反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彰显了其科学性和实用性。个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不是最重要的,关键的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这个法律行为是否损害该强制性规定所旨在保护的公共利益。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