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的创新与精神(4)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6-05      点击:11723
    第二,对于实践中常见的虚假意思表示、阴阳合同等行为,《民法总则》予以科学回应。《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但在实践中如简单粗暴运用该规定判定合同无效,并不能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如企业间名为合作经营、实为借贷的合同,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简单认定合作经营合同无效,并未当事人间实际发生的借贷行为予以认定。《民法总则》对该问题做了有效回应,第146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使认定当事人合作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之间实际产生的借贷关系,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纲领性文件,《民法总则》的创新之处及其体现权利为本、精准科学的精神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属于基本法,本次《民法总则》的出台将对规范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人的尊严、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律和裁判依据,也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