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衣法官”的制度保障——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详解《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2)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07-03      点击:9388
     问:新时代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员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要求,意见采取哪些措施来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
     答:意见从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培训两个方面对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提出了要求。意见强调,要加强人民调解员思想政治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的建设。意见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培训责任提出了要求,明确坚持分级负责、以县(市、区)为主,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在培训内容方面,重点开展社会形势、法律政策、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在培训形式方面,采取集中授课、研讨交流、案例评析、实地考察、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形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求,依托有条件的高校、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开发人民调解员培训课程和教材,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培训质量评估体系。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作出哪些规定?
     答:意见明确要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不同特点,完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在健全管理制度方面,意见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建立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汇总人民调解员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人民法院,方便当事人选择和监督。建立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在完善退出机制方面,意见要求,对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人民调解员,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对发生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不能胜任调解工作等情形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督促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问:意见对加强人民调解员工作保障提出哪些要求?
     答: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需要人民调解员的无私奉献,也需要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有力保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为强化政府的保障责任,意见明确,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对财政困难地区,省级要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同时,对设立单位的保障责任,意见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为依法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政策,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员需要救助的情况,协调落实相关政策待遇。为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意见强调,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员协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