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微(4)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8-10-22 点击:8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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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外的ADR制度
家事纠纷中的调解制度
面对差强人意的离婚诉讼状况,南非政府于1987年通过了《离婚纠纷调解法》。在该法颁布之前,南非的家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中,并无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调解服务主要由私人调解机构提供。具体而言,南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会、南非家事调解员协会、南非婚姻与家庭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向公众提供针对家事纠纷的调解服务以及此类调解员的培训。
为实现“出于对子女权益的保护,当某一离婚纠纷可能涉及未成年儿童或婚姻中收养的孩子,根据其调解申请为其提供调解服务”的立法目标,《离婚纠纷调解法》设置了专职于离婚纠纷调解的家事辩护人办公室。根据该法第2条第2款、第3条的内容可知,基于律师参与离婚判决的经历或家事纠纷解决的经验,家事辩护人主要来自于律师队伍。
为协助家事辩护人开展调解工作,司法部长被授权任命一至两名具备专门知识、特殊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家事辩护人办公室的家事顾问。家事辩护人和家事顾问均可依法律的授权,在职责范围内要求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等专家协助调解。
根据该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在家事辩护人认为,存在对子女利益实施特殊保护的必要,而提议并事先征得法院的同意下启动,或直接依据法院的指令开始的,因而被认为是非自愿性质的调解。
为此,该法第5条授权司法部长公布离婚纠纷调解的具体规则,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家事辩护人可以一种其认为有利的、令人满意的方式展开调解活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要求任何人服从宣誓书或其他陈述的书面文件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