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3)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      日期:19-02-11      点击:9168
 调解
  调解是一个非正式且灵活的过程,掌握在当事人和调解人手中。当事人可以对调解方式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调解员应当按照WIPO调解规则确定调解方式。调解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第一,调解对当事人而言,是非约束性的程序。即使当事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调解,如果其中一方发现继续调解过程不符合其利益,可以随时放弃调解程序。另外,当事人不能被强迫接受调解结果。与仲裁员或法官不同,调解人不是决策者,调解人的作用是协助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第二,调解是保密的。在调解中,双方不能被迫披露他们倾向于保密的信息。如果为了促进纠纷解决,一方选择披露机密信息,根据WIPO调解规则,该信息不能在调解范围之外提供给任何人,包括在随后的法庭诉讼或仲裁中。同时,调解过程和结果也是保密的。
  第三,调解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在法庭诉讼或仲裁中,案件结果由纠纷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决定。在调解中,当事人则以其商业利益为导向进行对话,这种交流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如加强双方的关系。对当事人而言,即使没有达成和解,调解程序也没有失败,因为通过调解过程,使当事双方确定了纠纷的事实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仲裁或诉讼做好了准备。
  在涉及知识产权利用的合同或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仍具有继续合作的共同目标。调解对于重视维护双方关系、重视保密性、寻求对纠纷解决过程加以控制,同时希望在不损害声誉的情况下迅速达成和解的当事双方来说,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方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