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7)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4期      日期:19-03-15      点击:8347
(四)救济层面:健全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机制
  仲调结合结果的救济主要针对错误的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其主要存在以下错误类型。首先是实体错误,该错误产生于两种情况:一是调解不成后的仲裁裁决中,仲裁员由于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而作出错误仲裁裁决;二是调解成功后根据仲裁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的情况下,存在调解协议违背自愿原则,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出现侵犯国家、社会或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调解情形。其次是程序错误,主要包括:一是管辖错误,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中,若根据仲裁地法或双方当事人所约定适用的准据法为不可仲裁事项,仲裁庭对该项争议进行处理的属于管辖错误。二是过程错误,包括仲裁员或调解员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解纷过程中存在贪污腐败或徇私舞弊行为等。再次是形式错误,如排版错误、文字错误、计算错误等。目前,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错误仍缺乏健全的救济机制,如我国《仲裁法》仅对仲裁裁决书规定了申请撤销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补正仲裁三种救济方式,未明确规定仲裁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未对仲裁调解书设置相应救济方式等。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可以针对仲调结合结果的三种错误类型,设置相应的救济机制。首先,仲调结合实体错误的救济。一是应规定仲裁庭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有权拒绝根据虚假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二是应完善法院对错误仲调结合结果的监督,对于根据虚假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应裁定不予执行;对于调解不成而后继的仲裁裁决,认为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裁定不予执行。其次,仲调结合程序错误的救济。一是法院对于管辖错误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裁定不予执行。二是对于仲调结合进行过程中的程序错误,若是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庭审查后可不予制定,法院审查后可裁定不予执行;若是调解不成而后继仲裁的,法院审查后可裁定不予执行。再次,仲调结合形式错误的救济。应将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均纳入补正的对象,当事人申请补正的,仲裁庭应给予对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