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银保监办发〔2019〕13号      日期:19-11-06      点击:9657
二、健全合规责任机制
(三)明确各层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董事会应审议批准和监督集团合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职情况负监督责任。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明确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识别主要合规风险,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总部主要负责人应承担集团合规管理的首要责任。各业务条线和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本条线和本机构合规经营的首要责任。
(四)明确总部各部门条线管理和监督责任。总部应指定相关管理部门或设立专门团队牵头负责境外机构合规管理,统筹协调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加大对境外机构的合规培训、指导力度。各业务条线管理部门承担本条线合规经营的主要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权限对境外机构开展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承担境外合规管理适当性和有效性的审计评价责任。
(五)落实整改责任。总部应从境外机构监管检查或第三方评估、总部和境外机构内部和外部审计等发现的合规问题入手,审视集团合规框架的缺陷与不足,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标本兼治、举一反三,结合监管标准和同业最佳实践,承担起制定系统性整改计划和完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责任。各业务条线和境外机构要把合规经营和问题整改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承担具体问题的整改落实责任。
(六)严格违规问责。总部应指导境外机构加快制定完善违规问责处理办法,明确问责依据、标准和流程。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原则,对合规风险事件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对于存在失职渎职或违法违规的,要严格追究相应责任,加大问责和通报力度,强化警示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