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5)

编辑:商法中心      文章来源:银保监办发〔2019〕13号      日期:19-11-06      点击:10768
(十三)强化合规报告。总部合规负责人除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外,还应加强与董事会、监事会及下设相关委员会的沟通。境外机构合规官除向本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外,还应在公司治理框架下加强与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境外机构被采取监管强制措施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潜在合规风险和管理问题、监管沟通情况。对于迟报、瞒报合规风险事件的,要从严从重处罚。总部合规负责人发现本集团跨境经营中存在重大违规隐患,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境外机构应建立明确有效的诚信举报机制,员工应有权向本级机构管理层和上级机构举报合规问题线索,并得到充分保护。
(十四)完善问题整改的确认和验证机制。合规管理部门应牵头建立境外机构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跟踪台账,督导问题责任部门(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加强整改质量控制和过程控制,严守整改时间节点。业务部门的整改结果应由上级机构主管部门及本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确认,合规管理部门的整改结果应由上级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确认。经确认后,应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整改成效进行验证。对于境外分支机构重大问题的整改成效,总部内部审计部门应开展独立验证,必要时可引入外部独立第三方验证,以确认整改效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