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安全信息2023年第八十三期(总第二百二十三期)

编辑:      文章来源:走出去智库      日期:23-12-25      点击: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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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欧盟电池法规概述:统一的欧盟电池法律

【2023166】

【国际风向标】

欧盟委员会为新的欧盟电池条例(第(EU)2023/1542号条例,“欧盟电池条例”)设置了高标准——欧盟委员会认为,开发和制造电池是一项“战略要务”(参见2020年12月的相关法规草案)。该市场规模巨大:欧洲电池联盟(European Battery Alliance)估计,到2025年,每年的电池市场价值将达到2500亿欧元。


欧盟电池条例计划旨在从三个方面改善现有的欧盟电池市场:


·为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创造统一的法律框架,促进循环经济(再循环),以及

·减少电池行业对生态和社会的影响

·这些雄心勃勃的目标促成了一项全面法规的形成。


欧盟电池条例共有143条序言、96个条款和15个附件(共117页)。与之相比,被欧盟电池条例废止的之前的第2006/66/EC号《电池指令》仅有30条序言、30个条款和3个附件(共14页)。原则上,欧盟电池条例自2024年2月18日起适用,但实际上,欧盟电池条例的许多基本条款将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适用或变得更加严格。


材料范围和适用人士范围——欧盟电池条例适用于哪些电池和哪些人士?


可以想见的是,欧盟电池条例的适用范围很广,涵盖所有类型的电池和蓄电池,本质上即为通过转化化学物质能量提供电能并具有存储功能的一切物品。随着电动交通工具的重要性日益增长,电动汽车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轻型交通工具电池(欧洲电池条例第3条第11项“LMT电池”)例如电动滑板车的电池,也作为新的电池类别包括在适用的材料范围中。


新的欧盟电池条例将对所有涉及电池的经济经营者(economic operators)产生影响,无论是电池的制造商或生产商、授权代表、进口商、经销商还是仓配物流服务提供商(fulfilment service provider)。紧跟着欧盟《电池指令》的步伐,欧洲电池条例对电池的制造商和生产商进行了区分。在目前已有的德语译文中——至少在通常的产品法的术语中——各自的含义没有保持一致,两者角色区分预计会是这样:“制造商”(德文版本中译为“生产商”,参见欧盟电池条例第3条第33项)是指任何制造电池或使他人以其名义制造电池并进行销售的人,无论“制造商”位于何处,而“生产商”可以是——一言以蔽之——首先将电池投放到具体欧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任何“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德语版本在短期内是否会更正,我们拭目以待。


实施期限——条例何时实施?


欧盟电池条例于2023年8月17日生效,即根据欧盟电池条例第96条的规定,在《欧洲联盟公报》上公布后第20天后生效。实施期限很紧。原则上,欧盟电池条例自2024年2月18日起适用,但是其中许多重要条款另有开始适用的日期,或者随着时间推移变得越来越严格。下面是其中一些义务开始适用的日期的示例:


·第六章中经济经营者的“传统产品合规义务”,包括合规性评估程序,原则上自2024年8月18日起适用。

·第七章中的经济经营者的(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自2025年8月18日起适用。


碳足迹:


·电动汽车电池(单纯)申报碳足迹的义务:自2025年2月18日起适用,前提是欧盟委员会届时已经定义了计算方法。(参见第7条第1款第2段(a)项)。

·遵守电动汽车电池最大碳足迹阈值的义务:自2028年2月18日起适用,前提是欧盟委员会届时已定义了碳足迹的最大阈值。(参见第7条第3款第2段(a)项)。

·第11条关于电池可替换性的规定自2027年2月18日起适用。


重大变化


以条例而非指令的形式作出规定


欧盟继续采取直接统一法规的方法——如最近的《产品安全条例》(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和《机械条例》(Machinery Regulation):由于其监管性质,欧盟电池条例在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具有直接效力;实施法律的行为将从根本上规范责任和处罚。鉴于市场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和电池使用量的增加,这种统一的现代法规是受欢迎的。


经济经营者的义务


在经济经营者的义务方面,欧盟电池条例在很大程度上遵循了所谓的“新立法框架”。相应地,欧盟电池条例为分销链的每个阶段的义务都做出了规定——从电池材料评估和相应的文件准备,到监测电池是否符合“适用法规”。此外,制造商义务也适用于电池的再利用者和再制造商。


欧盟电池条例源自环境产品法领域。上述“适用法规”基本规定在欧盟电池条例的第二章中。根据其标题,第二章涉及环保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要求。此外,针对特定类型的电池(例如电动汽车电池),欧盟电池条例提及了第(EU) 2018/858号《欧洲车辆型式批准条例》(European Type Approval Regulation),参见序言第20条。


产品标签和信息:CE标志、二维码和其他信息


根据新立法框架,产品标签必须提供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电池必须无一例外地使用强制性CE标志。电池还应具有可追溯性;制造商必须在电池上标明型号标识符和批号或序列号。此外,欧盟电池条例第三章还规定了大量其他标签和信息告知义务。所有电池都必须标有单独回收的标志(“画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欧盟电池条例还规定了标志的尺寸。此外,产品还必须贴上可显示不同类型电池的具体信息的二维码,例如适用于LMT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数字电池护照(这也是新规定)。


经济经营者的尽职调查义务


对越来越多的公司来说,(供应链)尽职调查义务和《德国供应链法》(“LkSG”)是一个日益紧迫的问题。特定的法律尽职调查义务现在也特别适用于电池行业的经济经营者。更多公司将受此影响,其数量将大大超过目前受LkSG影响的公司数量。如果相关经济经营者(或其“母公司/姊妹公司”)在最近的会计年度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的净营业额达到或超过4000万欧元,则适用第七章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欧盟电池条例甚至声称,作为“特别法”,其规定的尽职调查义务优先于其他尽职调查义务。参见前言第91条第1句。


在这方面,欧盟电池条例采取了一种全面的方法:将电池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经济经营者,有义务对电池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对社会和环境带来的风险进行尽职调查。总之,此类经济经营者必须履行三项基本义务:企业必须建立管理体系,实施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管理,并披露与尽职调查相关的信息。该系统和计划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机构”)进行核查。


·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


管理体系由战略部分和监督部分组成。作为战略的一部分,此类经济经营者必须确定:如何采取经过验证的措施来应对电池中的某些原材料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风险。该管理体系必须基于公司可用来合理解释风险和措施的文件。例如,必须说明电池中使用的原材料,并记录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之后,作为风险管理的一部分,此类经济经营者必须确定适当的战略,以充分应对已确定的风险。


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是“最高管理层”的任务。公司必须指派一名“最高管理层”人员负责监督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战略。


·信息披露


经济经营者必须向市场监督机构披露管理系统和风险管理的大部分内容,以及独立“公告机构”的审核情况。此外,经济经营者还有义务向其客户披露信息,尤其是经济经营者在自身评估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最终,经济经营者必须公开一份报告,说明其如何履行关于管理计划和风险管理的义务。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制、最低质量、碳足迹


欧盟电池条例限制了某些物质(的含量),对某些电池的耐用性和碳足迹提出了要求,并规定了新电池中的可回收成分含量。


欧盟电池条例第6条禁止在电池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主要来自化学品相关法律)。禁止使用一定量的汞和镉已是众所周知,而目前允许的铅含量今后也将受到限制。


此外,欧盟电池条例对某些电池的性能和耐用性也提出了要求。欧盟委员会最终将在授权法案中定义具体的、与质保相关的最低成分含量,例如,关于允许的性能损耗、效率或使用寿命(参见欧盟电池条例第10条)。在此之前,这些电池类别的制造商必须提供碳足迹声明。


为减少对稀有原材料的需求和保护环境,欧盟电池条例规定了工业、电动汽车和“启动、照明和点火电池”(“SLI”,参见欧盟电池条例第8条)生产中必须遵守的最低回收材料含量要求。这一过程的第一步是关于回收材料含量的最初信息告知义务。在欧盟电池条例的有效期内,将设定电池可回收材料构成的成分比例,然后再提高这一比例。


废旧电池管理、二次利用


废旧电池的管理在《电池指令》中已有规定。而根据欧盟电条例,将更有效地避免电池的“能量回收”,即破坏性处置。在这方面,欧盟电池条例绝非“新瓶装旧酒”。欧盟电池条例更具体地贯彻落实了之前的目标。虽然仍保留了众所周知的预防废物产生、废物再利用和二次处置前的回收这“三件套”的基本原则,但欧盟电池条例规定变得更加全面。从雄心勃勃的收集额度(例如,截至2030年12月31日,便携式电池的收集额度至少为73%,参见欧盟电池条例第59条第3款——根据联邦环境署的数据,2021年的实际收集额达到48.2%),到对处理厂更详细的要求(参见欧盟电池条例附件XII),欧盟电池条例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为节约资源,电动汽车电池在用于汽车后应作为固定式能源储存,参见序言第118条。


电池的维修、再制造或再利用者,有权在所谓的电池护照框架内获取某些信息,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这些信息应受到保护。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这些人士能够开展欧盟电池条例第77条第2款所倡导的预防废物产生的活动。顺便提一下,根据欧盟电池条例第38条第11款的规定,以可再利用或二次使用的方式制备电池,或对电池进行再利用或再制造的经济经营者,被视为该条例界定的生产商(“制造商”)。一般而言,他们需要遵守欧盟电池条例的全部义务,尽管他们在某些方面享有特权,例如,根据欧盟电池条例第47条第2段的规定,第七章中的尽职调查义务可能不适用于他们。


电池更换——“电池可修理性的曙光”


这是向所讨论的维修权迈出的第一步,似乎特别值得注意——欧盟电池条例做了开创性的工作:它规定含有便携式电池的产品必须设计成可以由消费者或最终端用户自己拆卸和重新安装的产品。含有LMT电池的产品在设计上必须便于“独立专业人员”随时拆卸或替换。电池替换后,相关产品的功能必须保持不变。

数字电池护照——仍未真正实现数字化


根据欧盟电池条例第77条,电池必须符合可识别性的要求。自2027年2月18日起,LMT电池、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必须拥有所谓的电池护照。这是一份含有每个电池的具体信息电子文件。电池护照分为几个部分:公众可访问的信息(如制造商信息、碳足迹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可访问的信息(如符合性评估测试报告),以及特定人员(如再利用者或再制造商)所需的信息。电池护照必须可以通过二维码访问。二维码必须贴在相应的电池上。


提供某些信息固然重要,以数字电池护照的形式提供信息的举措固然也值得欢迎,但欧盟电池条例缺乏真正的数字化投入。根据欧盟电池条例第38条第1款(a)项,操作说明和安全信息仍必须“包含”在电池中。因此,纸质印刷的“包装内说明书”仍然存在;真正的数字革命尚未发生。


对受影响公司而言,新的欧盟电池条例意味着什么?


立法者本身也谈到了“该条例的新颖性和复杂性”,参见序言第55条。新的欧盟电池条例将给受影响的(经济活动)参与者带来重大的法律和实际挑战——以及很短的实施期。即使是已经深入研究过草案初稿的(经济活动)参与者也应仔细阅读这一新条例:在立法程序中的三方会谈已彻底修改了草案的部分内容(例如有关尽职调查义务的内容)。草案先前的第39条变成了一个单独的章节,共有7个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