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法律体系下的人工智能与民间文学艺术:有关可持续创意经济的法律与伦理指南
尼日利亚那丰富且以文化形式表达出来的遗产(如代代相传的口头故事、音乐、舞蹈、艺术和设计)并不属于公共领域。
2022年的《尼日利亚版权法》明确将“民间文学艺术”定义为“以群体为导向、基于传统的,由群体或个人创作,反映了相关社区的期望,并足以通过口头、模仿或其他方式传承其文化和社会认同感、标准和价值的创作。”
重要的是,该法案可保护这些表达形式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具体而言,出于商业目的或在脱离其传统背景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便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的任何复制、公开表演、改编或翻译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这项法律不仅涵盖了著名的民间故事,还包括任何基于社区传统的作品,包括:民间文学、民间诗歌和谜语;民间歌曲和器乐民间音乐;民间舞蹈和民间戏剧;以及民间艺术,包括绘画、雕刻、纺织品等。
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拥有授权任何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商业使用的专有权。实际上,那些希望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材料牟利的创作者或公司必须在使用前先获得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的同意。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任何公开使用,例如在出版物或广播中,都必须注明其来源社区或地点。未能注明来源和背景的行为将违反法律中有关“公平实践”的要求。
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非商业、教育或私人使用的处理方式似乎更为灵活。该法允许进行所谓的“公平处理”,即有权在新的原创作品中将民间文学艺术用于说明讲解的目的,或者进行最小程度或附带性的引用,只要上述程度是合理的且提及了来源即可。
该法明确指出,任何人在未经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法律限制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行为均会违反相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能面临损害赔偿、禁令以及法院认为合适的其他救济措施。
除民事责任外,上述法案还对刑事犯罪作出了规定。任何人故意或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同意便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歪曲民间文学艺术来源、或以损害其起源社区荣誉、尊严或文化利益的方式歪曲民间文学艺术,均构成犯罪。相应的处罚非常严厉,且适用于个人和法人实体。此外,法院可下令没收侵权材料并上交委员会。
因此,在尼日利亚,民间文学艺术被认定为属于其人民的集体遗产,但由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负责管理。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并非默认就是处于无主状态的,任何试图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商业利用的行为均属违法。
尼日利亚法律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作者身份认定
根据尼日利亚的法律,版权制度建立在人类创造力的理念之上。2022年的《版权法》可将版权授予作品的“作者”,且该法中所有关于作者身份的指代对象均假定为具备思想、判断力和意图的自然人。目前尚无承认算法或人工智能系统为作者的法律基础。本质上,在现有的尼日利亚法律框架下,纯粹由机器生成、无法追溯至有意义的人类输入的产物,根据推定均不符合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资格。
由于该问题尚未提交至尼日利亚的任何法院进行审理,因此在实践中评估人工智能的影响问题需借助其他的法律渊源。法律从业者与学者普遍认为,作者身份必须以人类介入为前提。若人类创作者通过选择指令、优化输出、编辑或策展等方式贡献了智力,此类努力或许可满足版权保护所需的原创性标准。人类始终都是作者,人工智能仅是辅助工具。这一观点在多项分析测试中获得了共鸣,凸显出创作者应记录其创造性的投入,并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以人工智能辅助开发的作品所有权。
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日益认识到人工智能领域中法律的不确定性。2022年的《版权法》未明确规范人工智能的作用,亦未界定当“技术”成为共同创造者时应如何认定作者身份。这一立法上的空白形成了政策缺口,需通过司法解释或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的主动监管予以填补。在缺乏明确指引的情况下,创作者、企业及人工智能开发者必须依托关于原创性与作者身份的基本原则,并以“合同约定”和“伦理使用”为准则。
因此,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时,应思考两个核心问题:其一,人类贡献是否达到了可主张作者身份的实质程度;其二,在人工智能训练过程中是否未经授权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第三方材料。即使出于训练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仍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鼓励尼日利亚的创作者和企业详细记录下创作过程,确保训练数据获得合法授权,并在合同中明确定义所有权与担保责任。
另有观点主张,缺乏人类作者身份的作品应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此类论点根植于版权法的核心哲学:版权保护专为人类心智创造成果而设。版权源于智力上的付出、判断力与选择性运用,而这些是人工智能系统作为无意识的机器所不具备的特质。人工智能同样不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这些权利专属于人类创作者。
将版权延伸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将稀释作者身份的本质,侵蚀版权法旨在维护的激励架构。依此观点,人工智能输出无论多么令人惊叹,终究是数据驱动计算的产物而非人类创造力的体现。若对此类输出给予版权保护,将使认可标准从人类智力转向机器能力,这一先例可能动摇创意法律的文化与伦理根基。
然而,当代的创作活动正日益依赖数字工具,从相机、录像设备到音乐软件,法律必须随创作流程同步演进。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视为法律真空会忽略掉那些支撑起大多数生成成果的人类技能、指导与抉择。
本文认为,反对将人工智能作为版权材料作者的观点是正确的,但人工智能应被视为一种赋能工具而非作者身份的竞争者。它是实现创作目的的手段,是创作者手中的精密工具,如同设计师使用的修图软件或作家的文字处理器。创造力的真正源泉始终是人类智慧。法律应持续关注人类的创造性贡献,并辅以完善记录、合规授权与政策革新,保护不断演进的所有创意形式,而非限制其发展。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环境中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版权产生的影响
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统,例如文本生图、音乐合成等,是在包含大量现有内容的庞大数据集上进行训练的。实际上,这意味着人工智能模型可能会“吸收”从互联网或数字化档案中抓取的民间文学艺术材料,如故事、歌曲、图片。然后,人工智能会将这些模式重新组合成新的输出。然而,从法律的层面上讲,这个训练过程本身就可能引发人们有关侵权的担忧,如果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他人所使用,那么训练者或使用者就会面临构成“非法复制行为”的风险。
最近在一个外国司法管辖区中发生的案例说明了这种风险。2025年9月,开发出Claude人工智能模型的Anthropic公司,与一个作家联盟达成了一项1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这些作家指控该公司非法使用了超过46.5万本书籍来训练其系统。该案例强调了一个关键问题:即使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仅是“在后台”用于训练,而没有进行公开分发,但是该行为本身仍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尼日利亚的创作者和公司而言,这件事背后的含义很明确。如果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是在未经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进行训练的,那么仅训练过程本身就可能违反相关的法定保护规定,使用户在有任何商业的输出成果发布之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抛开训练过程不谈,使用包含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人工智能输出成果也可能违反上述限制。例如,一幅生动描绘了传统化装舞会的人工智能生成图像,或者一首引用了某个部落旋律的歌曲,都可能构成在其传统语境之外的复制或改编行为。根据相关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分发或销售此类人工智能作品需要获得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的批准。“最终作品是由人工智能创作出的”事实并不能否定这些权利,因为其内容仍然源自人类的文化表达。
因此,由于尼日利亚没有专门的人工智能版权法,如果人工智能的输出成果实质上复制或严重依赖于受版权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使用者就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尼日利亚2022年《版权法》的覆盖范围足够广泛,可以涵盖这些情况。此外,初步来看,尽管使用者似乎无法对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拥有版权,但其基础元素可能仍然归版权委员会所有。未经批准就发布约鲁巴、伊博或贝宁民间艺术的人工智能混音作品将会违反法律,无论其作者身份如何。
通常的“公平处理”例外条款并不会神奇地适用于人工智能。商业性的人工智能项目不属于“私人使用”或教育用途。依靠人工智能的非人类身份作为某种变通办法并不是一个合法的辩护理由。由于人工智能经常在没有发出通知的情况下就重复使用受版权保护的输入内容,因此即使是无辜的用户也可能在无意中造成侵权。尝试使用人工智能的尼日利亚创作者必须仔细审查他们的提示词和输出内容。如果模型“学习”了受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或受版权保护的音乐,那么使用其输出的内容就可能构成窃取行为。
总之,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并不能免除人们对“尊重版权”的需求。同样的规则依然适用,即在人工智能项目中使用民间文学艺术内容,人们需要获得许可并注明出处。因此,企业和艺术家都必须将知识产权审核工作纳入到自己的人工智能业务流程中。
为尼日利亚创意产业合法且合乎道德地使用民间文学艺术
尼日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不仅仅是文化表达形式,同时它也是受国家和国际法保护的集体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强调,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承载着相关群体的认同感,因此人们必须在使用时秉持着尊重的态度、获得同意并进行利益分享。有媒体将尼日利亚描述为正在经历一场“文化复兴”,其中文化保护与创新是身份认同和实现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力。通过那么受民间文学艺术启发的艺术、时尚或媒体,新的市场得以开辟,这些市场既为公众提供了培训,也为社区带来了收入。
因此,在当今由人工智能驱动的创意经济中,这些框架对于确保创新不会沦为剥削工具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创作者和开发者必须在创作自由与法律责任之间取得平衡。恰当的合规性不仅保护了文化遗产,也在尼日利亚的创意生态系统中建立了信任和可持续性。
这一过程始于获得适当的许可。根据尼日利亚的法律,民间文学艺术被视为由其社区集体拥有的国家遗产,而如上所述,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是这些权利的官方管理者。任何打算改编、商业化或数字化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或公司,都必须首先获得尼日利亚版权委员会的授权,该委员会可代表相关文化群体发放许可。这不仅确保了合规性,同时也保证了“民间文学艺术属于创造并传承它的人民”这一原则。
除了有关许可的法律要求,这里还存在着道德上的责任。原住民和当地群体将其传统表达视为他们鲜活身份的一部分。通过事先知情同意和共同决策以让相关社区参与进来,这体现了对其文化所有权的尊重。这种参与还应包括利益分享机制,确保从民间文学艺术获得的利润直接惠及相关社区。
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还需要进行恰当的归属标注。如前文所述,法案规定,任何可识别的民间文学艺术元素都必须附有说明,指出其来源社区或地区。因此,如果人工智能系统生成了受约鲁巴民歌启发的音乐,必须标明这些文化起源。这种归属标注行为不仅具有象征意义,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合规性和文化诚信。
同样重要的是,人们需要尊重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和精神意义。法律禁止任何以损害社区“荣誉或尊严”的方式“歪曲或篡改”传统表达的行为。因此,创作者不应轻视这些神圣的材料,如仪式歌曲、符号或神话,而应以结合相关背景的谨慎态度来对待它们。
民间文学艺术也应被视为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一样,值得获得保护和重视。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说法,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传统社区按照自身意愿来将其遗产商业化并加以控制。这一视角将民间文学艺术重新定义为一种并非属于过去的遗产,而是一种不断发展的经济和文化资源,只要以合乎道德的方式进行管理,就能产生公平的收入。
最后,可持续的创意使用取决于教育和创新。艺术家、设计师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必须意识到,民间文学艺术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自由地开发利用。相关团队应接受培训,将“文化尊重”融入项目设计和人工智能训练数据中,与文化多样性和包容性的原则保持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说,创新并不意味着挪用,而是意味着共同创造。通过与当地艺术家或文化保管人直接合作,创意人士可以创作出既尊重传统又突破创意界限的新作品。
最终,尼日利亚的民间文学艺术框架并非意在限制创新,而是为了提供引导。当创意和科技产业通过适当的许可、认可和协作,以透明和尊重的方式对待民间文学艺术时,它们就能将文化遗产转化为灵感的源泉,而非剥削的对象。如此一来,这就有助于塑造出一个传统与技术共存的创意经济,使企业家和尼日利亚文化遗产的保管人都能从中获得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