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专利纠纷案例两则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20-12-23 点击:580
专利纠纷案例两则
案例一
2020年11月,中国KMAT公司向美国 DUS公司销售 air sofa,订单金额为3036.90美元,KMAT公司向DUS公司承诺其产品不存在专利侵权的问题。DUS公司收到货物后,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遭到美国 Fb公司的投诉,称 DUS 公司销售的产品涉嫌侵犯Fb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此,DUS公司要求KMAT公司退款。KMAT公司就上述专利权纠纷向天津市贸促会提出调解申请,天津市贸促会在审阅相关证据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KMAT公司称其公司产品不侵犯Fb公司的专利权,同时提出了KMAT公司和Fb公司的专利区别点。DUS公司称Fb公司向其提供了尾号为479的专利证书,目前无法继续销售air sofa,产生损失,要求 KMAT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天津市贸促会与双方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 KMAT公司退还DUS公司90%的货款,后续 KMAT公司改变其产品外观以确保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在此基础上KMAT公司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二
2021年12月,中国SZ公司与美国 TA公司签订合同,约定 SZ公司向TA公司出口LED 闪光棉花糖棒,数量为 200 吨,合同总金额为 6984 美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7 日内,TA公司通过银行电汇的方式向SZ公司支付 20%预付款,余款见提单副本支付。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TA公司收货后未对货物质量等提出异议。但 TA公司在美国销售LED闪光棉花糖棒时被投诉涉嫌专利侵权,当地行政机构要求Tara 公司支付 4289.25 美元罚款。SZ公司向TA公司提供了该产品在中国证书尾号为131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称 2016 年TA公司就采购过此产品且销售时未出现问题,现TA公司要求供应商全额承担罚款,SZ公司无法接受。
SZ公司就上述专利侵权纠纷向天津市贸促会提出调解申请,天津市贸促会在审阅相关证据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SZ公司提供了涉嫌专利侵权产品在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主张TA公司在 2016 年已采购过此产品且在美国销售未出现被投诉专利侵权的情况。TA公司提交了美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美国专利持有人于 2009 年 1 月 13 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仅在中国受保护,且SZ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取得于 2015 年 9 月 9 日,美国专利持有人早于 SZ公司拥有此项专利,不排除SZ公司抄袭美国公司专利的情形。
但是,调解员认为,TA公司有义务核实其购买的商品是否存在权利瑕疵,TA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对货物北美过海关查扣负有一定的责任。
天津市贸促会调解方案:建议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角度考虑,由双方共同承担 4289.25 美元。经与双方多次沟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SZ公司承担 4289.25 美元的 70%,TA公司承担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