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例】KNF公司和YHSL公司产品外包装版权争议
编辑: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21-08-26 点击:731
KNF公司和YHSL公司产品外包装版权争议
一、案件情况
KNF公司是建筑系统与绿色建材的制造商,生产纸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及配套系统材料。1996年KNF公司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递交了“KNF”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6等多个类别的多项商品上,该商标自1997年起在中国受到保护。KNF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KNF(芜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公司”),授权芜湖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上述商标,后芜湖公司发现YHSL公司在生产、销售的轻钢龙骨、建筑用金属骨架、建筑用金属构架、钉子等商品及合格证、宣传册、外包装、手提袋等产品上,使用了KMF商标,并在产品合格证、产品宣传材料、手提袋等上采用了浅蓝色及白色组合的装潢方式,以及“减少碳,......KMF与您一起努力/Reduce carbon footprint with......”的宣传用语,侵犯KNF公司及芜湖公司的著作权及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21年1月,芜湖公司向天津市某中级人民法提起诉讼,要求判令YHSL公司立即停止在轻钢龙骨、建筑用金属骨架、建筑用金属构架、钉子等商品的合格证、宣传册、外包装、手提袋等上使用浅蓝色及白色作为主要配色方案,停止使用“减少碳,......KMF与您一起努力/Reduce carbon footprint with......”的宣传用语及“KMF”及图形商标,并赔偿损失人民268730元。
二、代理意见
2021年1月15日,YHSL公司向天津市贸促会寻求法律支持,我会积极帮助YHSL公司维权,代理YHSL公司应诉,针对芜湖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以及提交的证据积极准备开庭材料,提出如下观点:
1.芜湖公司产品的合格证、外包装等装潢与YHSL公司显著不同,且芜湖公司配色方案及宣传用语不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芜湖公司及其商标未建立一一对应关系,YHSL公司未侵犯芜湖公司著作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YHSL公司合法使用成功注册的商标,未侵犯芜湖公司的商标权,芜湖公司要求判令远航双龙停止销售标有“KUNFA”商标的产品缺乏法律依据。
3.芜湖公司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YHSL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关于自攻螺丝、手提袋和样品包装盒的外包装:
(1)自攻螺丝包装,自攻螺丝包装盒各面样式均不相同。①从顶部和正面看,双方使用的文字组合形式完全不同。KNF公司顶部面的整体构造以英文“和中文结合使用为重点,消费者首先映入眼帘的为KNF公司商标,而YHSL公司顶部面的重点为拼音组合“KMF”和产品名称“自攻螺丝”,消费者直观的了解到此包装盒内为何种产品;②从背面看,处于中心位置的人物半身照片,因衣服颜色差异和有无安全帽形成的头部外形差异,使二者包装盒背面具有显著差异。在包装盒背面,双方均在中心位置使用了人物照片,其辨识作用远高于同一平面其他要素。但二者人物衣服颜色一为蓝色,一为白色,颜色对比鲜明,且二者的衣服因材质、样式的不同使得外型及穿着效果差异十分明显;二者人物的姿势也并不相同,KNF公司人物脸部是侧面,YHSL公司是正面,同时,KNF公司人物没戴安全帽,YHSL公司人物头部戴安全帽,人物头部外型差异也十分明显,总体来说,因上述差异因素,KNF公司YHSL公司包装盒背面外观效果显著不同;③从两侧看,KNF公司一侧是公司信息,另一侧是产品信息,而YHSL公司的两侧均是“KMF”自攻螺丝产品信息,二者也存在明显差异。
(2)手提袋,KNF公司与YHSL公司的产品手提袋颜色、图案、文字都不相同。①颜色上,KNF公司手提袋的颜色为深蓝,YHSL公司手提袋为浅蓝;②图案上,KNF公司手提袋上的图案为鸟巢、水立方、上海东方之珠等建筑的简笔画,整体结构中间高两端低;而YHSL公司手提袋上的图案为天塔等天津特有的建筑,是工笔画,整体结构中间低两端高,建筑组合外形、整体风格不同;③文字上,KNF公司的商标是中文和英文结合使用,而YHSL公司仅使用了拼音字母;④手提袋上蓝白配色以及宣传用语不具有显著性,公众不能将此话与KNF公司之间建立稳定的联系。蓝白配色是非常普遍的配色方式,在市场上广泛使用。
(3)样品包装盒,KNF公司的包装盒样式为常见设计,不具有独创性。KNF公司将中文和英文结合使用,而YHSL公司仅使用了拼音字母。产品外包装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将外包装上的图案形象申请著作权(版权)。外观设计与版权具有一定的重合区,尤其是二者都涉及到了图片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外包装盒的整体外观效果,而外包装版权保护的是外包装上的核心图案。
综合以上分析,YHSL公司的自攻螺丝包装、手提袋、样品包装盒上的图案与KNF公司的不同,不构成对其版权的侵犯。
三、案件意义
包装作为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手段,在产品的销售、流通领域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好的包装设计会给产品增 加很多附加属性,甚至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也正因此,包装设计成为企业十分重要的一环,现代企业也设计出形式多样的产品包装。
很多企业注册有自己的商标,但仅仅商标不同,整个包装近似,仍然会导致消费者误认。因为普通的消费者往往不太关心具体的商标,更多的时候是凭包装来购买的。如加多宝和王老吉的“红罐”之争,从商标来看,“加多宝”和“王老吉”是完全无关联的。因此,如何选择包装的保护方式对企业很重要。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自申请日起10年,保护的是外包装盒的整体外观效果,即形状和其上的图案的结合。外包装上的图案形象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50年(法人组织),个人的话是创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
从上文可知,两者保护的客体不同时效也不同,此时企业需要考虑注重保护的是图案的著作权还是产品整体的外观效果。如果当某一个产品涉及到的图片为核心创意,而与形状无关的时候,建议企业可以选择版权来进行保护。如果是为了保护产品外包装的整体效果,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外观涉及专利来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