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来了

编辑: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日期:23-05-05      点击:465

01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9129815号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3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总额为3.24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体现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加强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冀瑜)


  02 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印制费5.5元/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违法所得416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专家点评】


  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行政保护部门适用部门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有力打击了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赵锐)


  03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案情简介】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近似,进而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该案查处及时,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充分,程序适用合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适当,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胡光)


04 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冬奥”(第A000002号)等奥林匹克标志予以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


  2022年3月30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根据北京冬奥组委投诉,对西安市碑林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于《数字藏品发售合同》等商业文书、数字商品名称及微信宣传中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发行的数字商品共4款,销售额共计19.41万元。


  2022年7月25日,西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罚款9.7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该案查处时,北京冬奥会虽然胜利闭幕但是热度依然很高。同时,随着“区块链”“元宇宙”等互联网技术和概念的兴起,“NFT数字藏品”这一数字化、虚拟化的新型商品形式出现,这种“新”与冬奥标志的“热”共同造就了该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该案的查处聚焦数字藏品制作发售的全流程,对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及其他文化旅游行业、“NFT数字藏品”产业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西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邱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