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下的保护信制度

编辑:      文章来源:智南针网      日期:23-12-25      点击:493

引言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国企业在欧洲的商业活动与日俱增,这要求它们更深入地了解欧洲专利法的各种细节和特性。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体系为这些公司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面对临时禁令时,保护信(Protective Letter)能作为企业的护盾。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探索其起源、机制及对在欧洲开展业务的中国企业的重要性。


保护信的起源

在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实施前,保护信早已经在德国出现。德国的法律体系为那些担心可能成为临时禁令目标的企业提供了—个独特的机制,即“Schutzschrift”(英文“protective letter”)。该法律程序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德国法院在单方面,即没有任何对抗性辩论的情况下发出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对公司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尤其是在产品发布或国际贸易展期间被执行的禁令。为了应对这种风险,可能会受到临时禁令威胁的当事方可以选择提交一份“Schutzschrift”。这份信函可以由当事方、其内部或外部律师或专利律师(Patentanwalt或Rechtsanwalt)提交。


提交“Schutzschrift”并不能自动阻止初步禁令,而是在法院做决定之前,说服其设置一个对抗性听证会,让被诉侵权方和专利权利人有机会提出他们的意见,或者说服法院直接拒绝该请求。


因此,在德国,保护信不仅是一个法律工具,更是对潜在的临时禁令进行回应的预防策略。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当企业担忧因某些行为受到初步禁令的威胁时,可以通过提交保护信来获得一定的法律保护。这种策略的目的是避免突如其来的法律制裁,尤其是在产品发布或参与国际贸易展览等关键商业时刻。


在法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典没有提供保护信机制,然而,早在201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院曾经试行过该机制6个月,但由于多种原因最终放弃了该体系。


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下的保护信

今年6月1日正式成立的统一专利法院对于欧洲的专利体系来说是一个重大的里程碑。统一专利法院是一个跨国的法院,覆盖多个欧盟国家(目前包含17个欧盟成员国),旨在为参与国提供统一的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其覆盖的广泛性,它需要处理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并将这些不同的法律体系整合到一个统一的框架下。


新设立的统一专利法院也已经充分认识到保护信的价值,并在其基础规则中进行了明确。《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第207条规则中详细阐述了保护信在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中的作用。


在统一专利法院的框架内,保护信借鉴并在一定程度上沿用了德国的“Schutzschrift”,其能涵盖多种元素,包括事实描述、确凿的证据和精湛的法律论点,这些内容合在一起构成了有助于说服统一专利法院驳回潜在临时措施申请的强有力论据。由此,与德国的做法类似,统一专利法院也为那些担心自己将成为临时措施目标的企业提供了提交保护信的机会,旨在避免法院在没有双方对簿公堂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具体来说,首先,根据《统一专利法院程序规则》第207条,保护信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提交保护信的被告和代理人的名称;


假定的临时禁令申请者的名称;


用于对提交保护信的被告送达的邮政和电子地址,以及授权接受送达的人员的名称;


涉及的专利号,以及在适当情况下,有关统一专利法院审理的有关专利的任何在先或未决诉讼的信息,包括中央分院审理的任何无效诉讼或不侵权声明,以及任何此类诉讼、欧洲专利局或任何其他法院或机构的日期;


信函为保护信函的声明。


此外,保护信也可以包含如下内容:


所依据的事实,其中可包括对推定申请人预期依据的事实的质疑(即不侵权的理由),和/或在适用的情况下,任何认为专利无效的理由(即无效理由);


所依赖的任何书面证据;


法律论据,包括驳回临时禁令申请的理由。


其次,根据规定,保护信应以涉案的欧洲专利所使用的官方语言(英语、法语或德语之一)向统一专利法院的注册处提交,并需支付相应的申请费用200欧元。如果自接收保护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提交临时禁令的申请,该信将被从登记册中删除。换言之,保护信的有效期为6个月。当然,根据规定,此期限到期之前,可以申请为期六个月的延期,同时需要支付延期费100欧元。此外,还可以通过进一步支付延期费获得进一步的延期。


需要指出的是,当专利权利人提交临时禁令措施的申请时,注册处应尽快将保护信的副本转发给申请人。在转发给申请人之前,保护信在登记册上不应公开可见。


除了保护信的内容和申请方式,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将如何实际处理保护信中提供的内容,在初始阶段是否会因为部分法官在其国家法域内拥有不同程度的保护信的经验而表现出不同态度呢。遗憾的是,目前新的统一专利法院体系运行还未到半年,没有丰富的判例来反映法官的倾向。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判例的增加,我们才能更准确地预判法官的态度。


在目前公开出来的MyStromer AG与Revolt Zycling AG的案件中,统一专利法院对保护信的申请方做出了不利决定。该案中,行为人Revolt Zycling AG预见到了其产品可能陷入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欧洲专利EP 2 546 134,该专利保护了一种“自行车框架与马达轮毂的组合结构”),因此提交了一份保护信。然而,这并没有如期发挥作用。统一专利法院的杜塞尔多夫地方分庭仍在几天内迅速作出了不开听证会的单方面临时禁令判决,该临时禁令涵盖了涉案专利生效的统一专利成员国,包括德国、法国、荷兰和意大利等。


从目前唯一公布的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保护信并非一击即胜,其效力取决于多种因素。在该案例中,保护信本身包含的理由和论述是否能让法官信服十分重要。当然,保护信也可能因为提前曝光了企业的抗辩策略,而反而加速了法院的决策过程,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虽然此案例结果是失败的,但也恰恰体现了保护信制度的复杂性,启示企业在使用前需周全考虑并做充分准备。


总之,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中的保护信有其独特之处,包括:


1.有效期限和保密:提交后的保护信具有六个月的有效期,期间可以进行延长。这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安全缓冲,允许其知晓自己的抗辩理由是否已被正式记录。此外,除非真正的临时措施申请出现,否则统一专利法院都会对保护信的内容进行保密。


2.跨国的护盾:鉴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是一个跨国区域性法院系统,在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下的保护信能在所有生效国内产生影响,形成一个强有力的跨国护盾。


中国企业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保护信作为一种法律工具,能够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预先答辩,甚至质疑相关专利的有效性。而对于中国企业来说,需要再注意以下几点:


1.战略部署:面对统一专利法院可能发布的临时禁令,中国企业必须采取前瞻性策略,确保保护信内容完整,同时要质疑相关专利的有效性。


2.持续观察:随着统一专利法院体系的逐渐稳定和发展,中国企业需要时刻关注其规则和实践的变化,确保策略的及时调整。


3.与专家合作:在欧洲,专利战争经常是复杂和技术性的,因此,从经验丰富的欧洲知识产权专家(包括专利律师和工程师)那里获得建议和指导显得至关重要。


结论


在欧洲商业领域,特别是知识产权方面,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体系下的保护信制度会成为中国企业在维护其利益时的关键法律工具。该工具能为企业提供预先应对潜在法律挑战的机会。对于希望在欧洲维护其利益的中国企业来说,保护信就像是一名哨兵,是防护的第一道线。当然,仅仅拥有这一工具是不够的,为了最大化其潜在利益,中国企业不仅需要深入理解保护信的运行机制,还应当考虑如何将其熟练地部署在更大的战略框架之中,并配合法律领域的持续演变和获得细致的专业指导,从而利用好这件跨越国界的护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