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企业及港、澳、台侨胞独资企业的申办程序

编辑: 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09-09-29      点击:6793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按其设立场所属区、县、委、局(含市直属公司)划分为当地、县人民政府或相应主管委、局。

一、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申办程序

1、由外国投资者填报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向拟设立场所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由拟设立场所主管部门书面答复。

2、依据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办理选址、用地手续。座落在天津市外环线以内的企业,向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建设部办理;座落在天津市外环线以外的企业,分别向所属区、县的规划土地管理局、环保局、房管局办理。

3、依据规划、土地、环保、房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请企业成立批复。

4、依据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和公司章程的批复、批准证书申领表和备案表向天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批准证书。

二、5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的申办程序

1、由国外投资者填报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向拟设立场所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由拟设立场所所属部门书面答复。

2、依据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办理选址、用地手续。座落在天津市外环线以内的企业,向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建设部办理;座落在天津市外环线以为的企业,分别向所属区、县的规划土地管理局、环保局、房管局办理。

3、依据规划、土地、环保、房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及前款全部申请文件和主管部门的书面答复,向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企业成立批复。对于批复设立的企业,由市外经贸委颁发批准证书。

三、30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申办程序

1、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场所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附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拟设立场所所属主管部门报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由市计委提出项目报告,通过市人民政府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2、项目报告批复后,外国投资者方可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市外经贸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并颁发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