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南——投资方式

编辑: 管理员      文章来源:      日期:09-09-29      点击:7493
外 资 企 业

  外国或境外地区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境外)投资者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取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即由国外(境外)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合作经营企业

  即契约式合营,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由各方通过协议、合同加以规定。合同加以规定。合作经营的一般作法是由中方使用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材料等。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商定适当的管理形式和利润分配方式与比例。合作经营企业与合资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份比例分配收益,而是按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

  兼 并 收 购

  外商通过招标、拍卖、协议转让及其它转让方式,整体或部分收购天津市现有企业产权或公司制现有企业中的股权,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构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收购、承包、租赁天津市现有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规模。

  外 资 金 融 机 构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和具有中国法人地位的外商独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现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国金融机构,总资产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所在国须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并且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达二年以上,方可设立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报经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批准。 

  外 商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以上的企业法人。公司可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设立。

  外 商 投 资 性 公 司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投资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或者,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 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须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BOT 方 式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典型的BOT形式,是政府同私营部门(在我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项目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BOT方式主要用于发展收费公路、发电厂、铁路、废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地铁等基础设施项目。

  项 目 融 资

  项目融资是以境内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经营权转让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比照办理。